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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曲靖刑事律师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 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犯与转化犯 刑法中有大量的条款包含有伤害的内容,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如①刑讯逼供罪、②暴力取证罪、③非法拘禁罪、④虐待被监管人罪、⑤聚众斗殴罪、⑥寻衅滋事罪、⑦报复证人罪、⑧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包含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内容。因此,在上述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直接按有关犯罪定罪处罚,不定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结果的,则通常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可以称之为“转化犯”或想象竞合犯。另外还有: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 333 条)。 2. 法定“转化”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 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 《刑法》第 238 条 ) 。 ( 2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 《刑法》第 247 条、 248 条 ) 。 ( 3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 292 条)。 3. 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在犯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使用暴力致人伤害的,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致人轻伤的,仍以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等犯罪,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犯,依照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定罪处罚。 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1. 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犯与转化犯 刑法中有大量的条款包含有伤害的内容,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如①刑讯逼供罪、②暴力取证罪、③非法拘禁罪、④虐待被监管人罪、⑤聚众斗殴罪、⑥寻衅滋事罪、⑦报复证人罪、⑧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包含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内容。因此,在上述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直接按有关犯罪定罪处罚,不定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结果的,则通常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可以称之为“转化犯”或想象竞合犯。另外还有: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 333 条)。 2. 法定“转化”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 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 《刑法》第 238 条 ) 。 ( 2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 《刑法》第 247 条、 248 条 ) 。 ( 3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 292 条)。 3. 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在犯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使用暴力致人伤害的,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致人轻伤的,仍以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等犯罪,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犯,依照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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