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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曲靖刑事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会丰,又名段慧锋,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会丰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会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10日20许,被告人段会丰来到台州市路桥区下包海润百货商行三楼总经理办公室,爬楼爬窗入室,窃得电脑主机一台、液晶显示器一台、联想电脑音响一对、键盘一只、鼠标一只、解调器一台、瑞星杀毒软件二套(共计价值人民币3702元),后将赃物藏匿于周世晴宿舍,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会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仙桂的陈述、证人陈玲、周世晴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会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会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会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0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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