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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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制度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5日 曲靖刑事律师  

2003年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倍受全国公众关注的“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2004年3月15日晚8时许,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根据一名出租汽车司机提供的消息,在三亚某农贸市场附近将公安部a级令公开通缉、举国上下密切关注的重大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犯马加爵抓获;4月24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关于刑事犯罪、刑事处罚,尤其是死刑制度问题,不再是仅象牙塔里讨论的话题了,它已经为普通百姓共同关注,而且早已从学界经院渗入了公民写作,也渗入了文学殿堂。文学的触角于是便伸进了法律的门庭,对世俗生活开始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深入的品评。诚然,对于文学中的法律而言,重要的不再是单独的文字表达,而是字里行间流露的对法律论题的深刻认识。潘军所著的《死刑报告》便是这样的一部法律文学作品。
这是当代中国第一部以文学形式近距离探讨死刑问题的小说,其间所洋溢的人类终极关怀精神和独特视角,让人读罢此书,不禁对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乃至刑罚制度之所谓以改造罪犯为终极目的的宣言进行重新反思,诚如作者在书中以律师李志扬之口对死刑制度与刑罚本质相矛盾之现象提出的质疑一样:“刑罚的本质,不是要让罪犯受辱,更不是对罪犯实施肉体上的折磨,去追求那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等害复仇效果,而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页235-236)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又称为生命刑或者极刑。同时,它还是刑罚史上和现实社会中争议最大的刑罚。在中国,自古以来杀人偿命被视为与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而在西方,“凡流人血者,他的血必被人流”,“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更是被载入《圣经》而成为基督教教义。“如果有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那么法律就应该剥夺他的生命,我觉得这很公平……那么,对于偷盗者是否要砍断他的手,对于强奸犯是否还要恢复宫刑呢?”(页76)
在中外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曾用过死刑,甚至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不曾滥用过死刑。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发表拉开了死刑存废论争的序幕,论争双方开始从伦理、法律、人道等诸方面各自论证死刑或存或废的理由和根据,并进而引发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死刑废止实践。1789年11月30日意大利的一个公国名叫“突斯展尼”,宣布了废除死刑, 从而成为世界上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1847年,美国的密歇根州率先废除了死刑,此后,美国的威斯康新等州以及荷兰、比利时等国相继效仿;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第一次世界性的死刑废除高潮。“当今世界,已经有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实际上终止了死刑”。(页257)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例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加入欧盟的国家首先必须废除死刑,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死刑废止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有些是有反复的。例如,菲律宾曾于1987年废止了死刑,但近年来社会治安恶化、恶性犯罪猖獗,国会又通过决议恢复了对绑架、谋杀等犯罪的死刑制裁。
死刑或存或废,国外学者进行了长达200余年的争论,可谓旗鼓相当、相持不下。在我国学界里,对于死刑问题,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死刑废除论以及死刑保留论,两派观点提出的理由针锋相对:废除死刑论者认为,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违反人道、断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而且对确实不堪改造者来说,终身监禁也足以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死刑并无幅度和差别可言,死刑的适用有悖于罪刑等价原则,浪费了本可以利用的廉价劳动力资源;死刑强制难以避免,一旦误判便无可挽回。保留死刑论者认为,死刑符合社会契约,废除才是不人道的;死刑是剥夺某些特定犯罪人再犯罪能力所必要的和最有效的手段,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可能替代的威慑效果;对重罪犯不处以死刑显然违背了罪刑等价原则,终身监禁也无幅度和差别可言,因而以违背罪刑等价原则来责难死刑和废除死刑是不能成立的;误判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司法努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而其他刑罚(如自由刑)也存在着误判并导致结果无法挽回的问题,因而可能误判和无法挽回难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
我国1997年新刑法较之原来的刑法,死刑罪名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由原来的28种增加到现在的68种);尽管一些死刑是备而不用的,实践中也很少判处,但在立法上,这些犯罪仍然是作为死罪而存在。从而,导致了“中国的死刑占全世界的四分之三以上”。(页257)死刑在剥夺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地剥夺了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但是,并非每一个犯死罪的人都可能再犯罪。虽然至今我们尚无法准确地判断,在犯死罪的人中,究竟那些人可能再犯罪。毫无疑问的是,犯死罪的人是普通人,正如《死刑报告》中所列举的犯罪人一样,他们中有见义勇为的退伍军人,有善良无助的受虐待妇女,有淳朴无知的乡村教师,甚至有公安战线上知法犯法的执法者。这些人并非十恶不赦,一时的迷失使他们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而死刑宣告则剥夺了他们重新恢复理性、回归社会的机会。《死刑报告》里安小文老师伙同他人盗窃文物,一颗佛头的流失最后由一颗人头的落地来偿还,难道人头真的不如佛头吗?“人的生命到底值多少钱一条”?(页262)人们不禁纳闷:胜利到底在哪里?杀掉凶犯是否真的就使人们得到了慰藉?这是《死刑报告》一书通篇试图要回答的一个问题,也是若隐若现地贯穿该书的一条主线。

近年来,有关死刑的专著、论文大量涌现,但“刑法学界对死刑问题的关注大部分还局限于死刑的立法比较、死刑的存废之争、死刑的立法控制和死刑政策的研究等一些理论问题”, 这些理论研究或是对死刑的纵横捭阖的通论,或是在存废的层面上对死刑基本理论问题的展开,或是在限制的层面上对死刑问题的探讨,或是从比较刑法的角度对死刑的考察,大都是概念推理和理论研究的书卷式产品,实证研究的因子未必足够,本土化的针对性也并不很强。
《死刑报告》一书并没有从理论上提出保留或者废止死刑的理由,也没有像邱兴隆先生在《刑罚学》一书中那样详细地审视死刑的优劣, 而仅仅是从文学的角度,通过几宗死刑案件的解析,对当代中国的死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全书共三十章,从第五章到第二十七章,主要是讲述张华涛案、江旭初案、安小文案以及沈蓉案等四个判处死刑的案件,特别是第十五章、第十六章两章用比较浓重的笔墨描写了江旭初的辩护律师和记者陈晖到最高人民法院紧急申诉,演义了一出现代的“刀下留人”古幕戏。虽然“刀下”之人被留了一时,但留不了余生,最终还是被执行了死刑。有意思的是,该书在重点关注死刑案件的同时,在第二十五章和第二十六章叙述了历时十三年、最终改判无罪的吴长春案,似乎要从另一个侧面来论证“死刑发生误判的话就无法补救”,进一步反思死刑制度的利弊。纵观全书可以看出,作者意在呼唤:在越来越崇尚人性关怀的时代,人类需要的是充满人道主义理念的人性法,而不是冷冰冰的理性法。
另外,该书在解析四宗死刑案件的同时,跨越空间的限制,分别在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一章以及第二十九章,同步交叉展示了美国那宗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件的审理过程,例如:1995年10月2日,十二名陪审员在被隔离二百六十天之后,开始了近四个小时的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裁判。10月3日10点,也就是美国东部时间下午1点,法庭宣布了判决结果:辛普森无罪。(页194)
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是有罪的,但是,大多数美国人却不能在理性上确证辛普森真地有罪,这便是疑罪从无,法律不会迁就大多数的意识倾向,更不会因为你的抗议去修正它的判决。(页243)
辛普森的案件审理结束了。一个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对着摄像机的镜头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也不愿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送上电椅或者终身待在牢里。(页267-268)
如此的交织,形成了两种司法体制和刑罚观念的碰撞,再次让人从世界范围对中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反思。但是,这却为我们借鉴国外司法体制的有益经验提供了一道可能的门户。借鉴国外的司法理念与制度来制定、修改国内现有的法律,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此乃当然之理,也无可非议。
卡多佐大法官曾经说过: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为了明天的死刑制度的成长,我们期待中国的法律能吸入一点新鲜的空气。作为人类的一种终极追求,废除死刑的目标虽然还很遥远,但并不妨碍我们从人道主义理念出发,为理性法向人性法的转变做点什么,哪怕是提出一点点质疑,也可以说是我们的贡献。在此意义上来说,《死刑报告》一书的作者给我们大家开了一个好头!

记者陈晖和律师李志扬在小说中演义了我们常从古戏里看到的“刀下留人”的一幕,可谓是一出现代的“刀下留人”或者“枪下留人”戏。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就有真实的颇具戏剧性的现代版“刀下留人”案: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伟”案执行死刑前,二审辩护律师朱占平于2002年4月28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紧急申诉,4月29日上午执行法官在法场执行死刑的四分钟前夕,突然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暂缓执行命令; 9月5日,这起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延安“枪下留人”案,案犯董伟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并于当天在延安被执行。 最近,一个真实的案例再次证明了“刀下是留不住人的”这一论断:2004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经依法判处死刑"的高攀,在押送法场前强调自己未满18周岁,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枪下留人",但几天后再次被判死刑。 所以,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实践,“只有法下才能留人”(页265)。
但是,在我国,由于深受历史上长期重用死刑和滥用死刑的影响,加之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极其严重的犯罪,社会公众对死刑的威慑作用深信不疑、高度期待,死刑还被许多人视为惩罚严重犯罪、保护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上还必须保留死刑,实践中还必须适用死刑。在这样的条件下,轻言废止死刑,只能是坐而论道、纸上谈兵、不切实际。于是,就出现了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先生主张“应然层面上的死刑废止论”和“实然层面上的死刑限制论”,其《中国死刑检讨》一书以2002年陕西“枪下留人案”为视角,对死刑作了个案维度的细致剖析。 因此,在理论上逐步地减少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同时在实践中对死刑加以最大程度的限制,这或许才是目前解决中国问题的可行之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报告》一书对我们的最大受益之处,并不在于其小说情节以及文章内容本身,而在于它促使我们从人性的角度审视法律问题、以无限终极关怀的精神反思今天的死刑制度和刑罚理念。正是这种独特的视角,赋予了全书独特的魅力。
或许,潘军自己在《死刑报告》一书“后记”中的这段话,既是对本书最后的坦言,也是对本文最好的结束:“死刑的存废,一直是国际法学界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然而近百年的事实表明,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尽管这一天对中国而言还相当遥远,那么,对死刑的严格限制,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让我欣慰的是,中国对死刑问题的重视已经不是几个法学家的专业研讨,司法实践也在进步……”
注释:
1.潘军著:《死刑报告》,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2004年4月24日,新华社消息。
3.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4.钊作俊:《死刑适用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5.周折:《检讨法治,从死刑开始——评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正义网2003年5月26日。
6.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160页。
7.参见,http://liaomin.51.net/qiangxialiuren.html,2004年4月21日访问。
8.参见,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40419/11668944.html,2004年4月19日。
9.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又见,周折:《检讨法治,从死刑开始——评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正义网2003年5月26日:“全书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考察了死刑在中国当下的具体运行,从而摒弃了先前的死刑研究中重概念演绎轻实证调查的通病,生动且实际地向读者展示了立法中的死刑罪名如何变成司法中的死刑罪犯,崇尚重刑、追求报应和杀人者死的观念如何物化为一个实在的死刑罪犯,由此,在个案之中,通过具体的事例凸现和放大了死刑制度的弊端。可以说,通过以广受关注的个案为视角的多维度考察,本书比较成功地实现了死刑理论与死刑实践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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